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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裕文化违规吃警示函 系陕西金叶大股东

来源:中国网财经    发布时间:2020-04-10 11:47:44

陕西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简称“万裕文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万裕文化作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证券代码:000812)大股东,自2020年3月3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3月4日才由陕西金叶发布减持相关的预披露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陕西证监局决定对万裕文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大股东,自2020年3月3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3月4日才由陕西金叶发布减持相关的预披露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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